汪车车个人网站 汪车车个人网站
【学法普法】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开展输液业务将受查处
违法情形: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(包括诊所、村卫生室)未经批准开展输液业务
义务(违反)条款:《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(2014年修订版)第三十三条第二款“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,应当经区县(自治县)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,并在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上注明。”
责任(处罚)条款:《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,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、器械,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并可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三峡客
生于80后,籍贯重庆垫江。
电子邮箱:www@sanxiake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