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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》(市政府第238号令2010年)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,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;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,当事人申请延长的,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。
《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》(2021年) 第十八条 除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,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;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,当事人申请延长的,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。
附:申请书
三峡客
80后,曾用笔名也木,籍贯重庆垫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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